-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修正總說明(98.03.30 修正)》 為因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九十五年六月一日召開第一百三十五次委員會議, 就經濟部提報「輪胎標示安全與消費者權益」報告案會議決定,其中對於翻修輪胎相 關安裝及使用規範請本部會同經濟部研訂法規草案,考量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車輛 借道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里程及時間短暫,與遊覽車其行駛風景區、觀光景點 等道路崎嶇地區、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輛,其行 駛速度快、里程長等,較易造成輪胎耗損,應有較嚴格之規範不同;另配合經濟部已 研訂翻修輪胎之驗證標準,且參酌國外對車輛裝用翻修輪胎之安全管理及國內翻修輪 胎市場管理現況,為兼顧行車安全與實際使用需求及維持翻修輪胎品質,本部除已配 合修正「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之一規範除遊覽車及公路汽車 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輛外之大型車,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 及快速公路,其非轉向軸之車輪得使用經經濟部驗證合格之翻修輪胎外,其他車輛或 車輪不得使用翻修輪胎外,並配合修正本條文,規定遊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 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或胎紋深度任一點不足 一點六公釐之輪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