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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6101號令增訂發布第96-2~96-10條條文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0.06.30 修正)》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自四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發布後,歷經六十一次修正。為使政府 能廣為推動計程車共乘服務作為輔助大眾運輸系統之運具,並為計程車產業開創新的 市場機會,爰增訂計程車共乘營運之相關事項,俾符法制。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計程車共乘營業方式。(修正條文第九十六條之二) 二、政府得公告辦理計程車共乘營運。(修正條文第九十六條之三) 三、業者得自行提出計程車共乘營運計畫書,並明定其應載事項。(修正條文第九十 六條之四) 四、計程車共乘營運審查機制。(修正條文第九十六條之五) 五、計程車共乘價目表置放位置。(修正條文第九十六條之六) 六、計程車共乘業者應受公路主管機關考核。(修正條文第九十六條之七) 七、未依計程車共乘營運計畫書辦理共乘之處理。(修正條文第九十六條之八) 八、計程車共乘招呼站之設置及公告。(修正條文第九十六條之九) 九、計程車共乘營業起訖點分屬不同公路主管機關之處理。(修正條文第九十六條之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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