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十條修正總說明(104.02.05 修正)》 按現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十條規定,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應依營運路線許可 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行駛營運並停靠核定之站位上下客,除 臨時性需要外,係不得開行部分路段之班車。稽其規定意旨及目的,係為確保路線核 定後,各營運班車依核定停靠路線之站位,提供民眾旅運需求服務,惟路線各停靠站 之旅運需求,係有隨社會經濟環境(如社區人口或新興社區)及運輸系統發展而改變 之情形,另自高鐵通車營運後運輸市場所產生之變化,更顯現因囿於現行規定,客運 業者原經營路線面臨需求不足產生部分路段空駛、區間載客量不足及車輛無法適時調 整調度之僵固問題,進而除衍生業者營運環境更顯艱鉅外,亦無法因應旅運需求變化 提供更便捷之運輸服務,爰有因應實務環境變化發展檢討現行規定之需要與必要。 為活化公路客運營運市場,並依路線旅運發展變化提供適切便捷運輸服務,本部公路 總局一百零二年九月九日起進行國道客運路線部分班次試辦縮駛計畫,試辦成果顯現 提高班車調度效率、減少乘客等候時間、降低車輛空駛、有效節能減碳、節省營運成 本及提供更快速運輸服務等符合客運市場需求之成效。爰依試辦規範檢討所需應於本 規則第四十條增訂之規定,俾利業者及公路主管機關依據申請及核審管理。修正重點 如次: 一、修正第一項,增訂公路客運業者為增進大眾運輸需要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 得開行部分路段之班車。 二、增訂第二項,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大眾運輸實際需求發展調整其原核准開行部分路 段班車之班次數量,俾利主管機關有效管理確保維持旅運需求之服務供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