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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450089831號令修正發布第91條條文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04.08.06 修正)》 本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原規定自交通部公告之日起,於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公告運價 調整實施或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計程車計費表應符合同條附件二功能規範。 該規定係就計程車計費表更新期程明定日出條款,惟為加速計程車客運產業服務升級 ,宜另明定計程車計費表全數更新之日落條件,爰修正增訂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 月一日起,計程車計費表均應符合同條附件二功能規範並檢定合格。 另本功能規範第二點第三項之車資計算公式,考量加成換算方式計算結果與地方政府 公告計程車加成運價之一致性,爰配合修正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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