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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450128851號令修正發布第37、40條條文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修正總說明(104.10.06 修正)》 針對偏鄉地區公共運輸較不發達,公路客運班次少、站距長,民眾通常要步行長距離 才能搭乘公車的情形,交通部公路總局為因應民行需求,自一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 以公路汽車客運路線為申請對象,協調客運業者於北、中、南、東地區擇定十二條適 合路線之路段先行試辦隨招公車半年,讓民眾可在實施路段隨時招手請客運司機停車 後搭乘,不須在站牌等候班車。因隨招公車提供乘客更方便的服務,尤其對於高齡及 行動不便的乘客,更顯便利,試辦至今,乘客反映良好,爰依試辦規範檢討所需應於 本規則修正之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班車實施隨招上車路段,應與當地政府協議定之,當地 政府如因實際需要得予調整,應函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修正條文第三十 七條) 二、增訂規定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應依民眾招呼停車供民眾搭 乘。(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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