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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650148541號令修正發布第59、72條條文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第七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06.11.07 修正)》 現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就旅客攜帶之小動物,僅允許視障者攜帶之導盲犬免費搭乘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鑒於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視覺、 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 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 、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條第二項並規定不得對上開犬類 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爰配合修正本規則第五 十九條、第七十二條,增列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 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也能和現行視障者攜帶之導盲犬一樣搭乘公路 及市區汽車客運,且不予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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