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三修正總說明(107.12.26 修正)》 國內自八十七年起推動實施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採與歐盟、日本及澳洲等大多數先進 國家的政府(強制)認證制度,車輛安全法規均調和聯合國 UN/ECE 車輛安全法規, 並逐年增加審驗車種及相關車輛安全法規,惟於車輛安全法規推動實施過程中尚有不 同年期導入之差異性。參考國外對於一定車齡大客車管理機制之精神,應要求國內遊 覽車客運業於遊覽車出廠年份屆滿不同年限時,依規定分別使用營運管理,以維護該 等車輛行駛安全,讓民眾安心搭乘。 鑒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出廠之遊覽車,對應國內大客車安全檢測法規係屬未有車 輛型式安全審驗之車輛,本次爰增訂修正條文第八十六條之三,要求遊覽車客運業者 加強管理該等車輛,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僅作為專辦交通車業務使用營運,並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汰除補助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截止,其後不得繼續使用, 以加速該等車輛汰除;另其他遊覽車於出廠年份屆滿十五年前後一年內,應依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辦理車輛安全查驗後,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使用營運,以維護該等車輛行 駛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