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8.10.04 修正)》 本規則係依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訂定,依同法第三十四條所揭櫫營業汽 車應依規定分類營運之意旨,就小客車租賃業與計程車客運業之分業管理,業於一百 零八年六月六日增訂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規定「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 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提供第一項規定之服務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個月內,依本 條規定辦理。」,惟受限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考試期程及能量,小客車租賃業 代為駕駛之駕駛人無法於前揭規定期間內轉型為計程車駕駛人,爰增訂規定由業者依 駕駛人需求提送輔導清冊造冊列管,給予一定期間辨理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