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之四修正總說明(108.10.23 修正)》 本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施行後,為協助部分受影響之小客車租賃業轉型需要,爰新 增第九十一條之四,明定依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五項輔導之小客車租賃業,得於交通 部公告之輔導期限內,以受輔導車輛完成辦理參與計程車客運業;並明定計程車客運 業與小客車租賃業參與經營者應就其權利義務事項簽訂書面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