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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9 年 0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850168721號令修正發布第19、86-1條條文;增訂第19-5、19-6條條文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109.01.01 修正)》 為提升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從業素質及強化安全管理,並引導汽車運輸業更落實對所屬 車輛及駕駛人負管理責任,爰修正本規則,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為提升營業大客車業者管理責任,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營業大客車業者對所 屬駕駛人應分上、下半年至少各辦理一次在職教育訓練;另鑑於營業大客車車內 外標示,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標識規定性質相同,為一致適用相同法 令規定及違規時適用一致之處罰,修正調整併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中 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二、增訂營業大客車業者對所屬駕駛人因駕駛營業大客車違規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情形而未參加者,於應參加講習日之次日起,應即停止派任駕駛勤務。(修正 條文第十九條之五) 三、增訂營業大客車業者辦理動產擔保登記之營業車輛,於抵押權人或出賣人依動產 擔保交易法占有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向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停駛。(修正條 文第十九條之六) 四、遊覽車業者所屬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因審驗逾期或駕駛執照受吊扣處分,其遊 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應併同失效,為避免該等登記證未依規定繳回,爰參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六條訂定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權限;另修正本條文 字,駕照統一為職業駕駛執照。(修正條文第八十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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