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三條及第四條附表一之一修正總說明(112.10.13 修正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四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其後歷 經數次修正。本規則第九十三條第四款原明定,最近三年內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所列之違規行為 ,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 例)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三日修正公布,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已刪除,並將 原各款規定關於記點之違規行為,配套於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規範之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第五項明定,爰配合修正第九十三 條第四款文字,俾利各公路主管機關執行個人駕駛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申請之審核。 另因應公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修正條文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施行後,計程車客 運業均應為其營業車輛依交通部所定最低投保金額投保旅客責任保險,惟第四條附表 一之一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第四款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金額,原明 定不得低於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金額,因計程車客 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業於一百十二年五月八日修正發布,將經營派遣業務計程 車客運服務業應投保旅客責任險金額修正為依公路法規定投保,爰本次配合計程車投 保旅客責任保險回歸公路法規定,刪除第四條附表一之一第四款有關投保旅客責任保 險金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