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95.04.04 修正)》 現今國民平均壽命正逐漸延長,工作能力及體力相對提升,近來迭有職業駕駛員職業 工 (公) 會建議職業駕駛執照之使用年齡限制應比照小型車職業駕駛由現行規定之六 十歲放寬至六十五歲,本部參酌國外職業駕駛執照管理制度,及考量老人福利法之老 人年齡已至六十五歲,在國民健康情形已有顯著改善下,六十至六十五歲國民之工作 權亦應予重視,且目前職業駕駛年齡放寬已有小型車職業駕駛人之管理前例可循,故 經徵詢相關單位意見獲致共識,同意放寬大型車職業駕駛人駕駛執照持用年齡限制至 六十五歲,惟職業駕駛人肩負公共運輸安全之考量,在駕駛條件上應採取較高之標準 ,以嚴格管制及判定該駕駛人是否能勝任駕駛工作。 為使職業駕駛人職業駕駛執照持用年齡限制放寬至六十五歲後之審查機制更趨周延完 整,參酌醫療學術單位、運輸研究所及公路監理機關之意見,爰修訂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年滿六十歲之職業駕駛人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換發新照。 (修正條文第五 十二條) 二、修訂考領職業駕駛執照之最高年齡限制。 (修正條文第六十條) 三、配合職業駕駛執照年齡放寬至六十五歲,增訂年滿六十歲報考職業駕駛執照之體 格檢查項目及合格標準,依第六十四之一規定辦理。 (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 四、配合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年齡限制放寬,刪除原條文「小型車」文字,另增訂體 能測驗項目及合格標準,以瞭解職業駕駛人體能及生理狀況,提高行車安全。 ( 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4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12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5087039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2、60、64、76條條文;增訂第64-1條條文;並自95年4月1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