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四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總說明(95.09.14 修 正)》 為強化車輛防竊功能,阻絕銷贓管道,降低汽、機車失竊比率,警政機關自九十一年 起即著手策劃改善策略,參酌外國實施於車輛特定零組件增加辨識碼以防制竊盜之機 制,並配合內政部治安維護及符合警政單位防制失竊和贓車查緝需求,爰增修本規則 第十七條之一,明定機器腳踏車、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及小貨車所有人申請新領牌 照登記,應繳交經內政部認可,施加於車輛特定零組件之防竊辨識碼完工證明文件, 始可辦理新登檢領照之規定。 另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四條之一並未明確規範六十歲以上職業駕駛人作體格 檢查醫院之種類,考量其身負公共運輸安全之責,為判定其體能及生理狀況是否足以 勝任駕駛工作,其體格檢查已採較高標準,並由醫療專業機構醫師判定。目前行政院 衛生署為提昇醫療品質,已定期辦理醫院評鑑,經評鑑合格醫院已有五百餘家,故為 維持該類職業駕駛人較高標準之體檢要求及避免其對現行規定之體檢醫院產生認知上 之疑義,爰修正本規則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年滿六十歲以上之職業駕駛人,應每年 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作體格檢查。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50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5087132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4-1條條文;增訂第17-1條條文;並自95年9月14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