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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2592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008707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83條條文;增訂第83-1條條文;原第83-1、83-2條條文修正並遞改為第83-2、83-3條條文;並定自100年4月15日施行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0.04.14 修正)》 鑑於國內車輛係為左方向盤駕駛,基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之考量,國內自八十五年起 對於裝有輪式輪胎屬裝配起重機械專供起重用途且無載貨容量之起重機車動力機械, 限制其方向盤應在左側始得進口,並實施至今,惟業界因工程建設及勞安需求屢有建 議檢討准予開放進口方向盤在右側之上開種類動力機械之訴求,案依本部運輸研究所 研究報告及相關勞安主管機關建議,為因應國內建設工程需求及勞安維護,國內該等 種類之動力機械,多數已面臨應予汰換之需要,且現行因製造國家因素,該等種類之 動力機械,國際市場供應主要多為方向盤在右側;為兼顧國內工程建設及勞安維護需 求,經研議可予五年有條件逐年遞減開放准予進口方向盤非在左側之該種類動力機械 ,屆時再依實際環境情形進行檢討,並通盤檢討更臻周延完善動力機械行駛道路之安 全管理,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共計四條,修正重點如次: 一、規定動力機械於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前,應依總重量及 尺度規格分類先登記領用牌證;並檢討自一百年起至一百零四年期間,得逐年遞 減准予進口方向盤非在左側之輪式輪胎起重機車動力機械。(修正條文第八十三 條) 二、明文相關動力機械申請登記領用牌證及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之規定。(修正條文 第八十三條之一) 三、為加強提昇動力機械行駛道路安全,增訂自一百零一年起,駕駛重型及大型重型 動力機械應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並規定大型重型動力機械或方向盤非在左側之 重型動力機械,應配備標識前導及後衛之車輛隨行,且方向盤非在左側之普通動 力機械,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亦同等相關安全規定。(修正條文 第八十三條之二) 四、原第八十三條之二條文配合移列第八十三條之三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之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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