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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3050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0087092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3條條文;並自即日施行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00.05.10 修正)》 鑑於汽車所有人死亡,其繼承人常有疏於辦理繼承過戶登記之情形,為免因登記主體 已不存在,滋生後續違規處分及稅費課徵之困擾,並課予繼承人儘速依規定辦理繼承 之義務,爰參酌遺產繼承相關規定,增列繼承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年內辦理過戶 登記者,公路監理機關應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惟考量繼承登記義務人或有不能如期 辦理之情形,爰增列義務人得於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六個月,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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