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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35016905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3087352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3、16、20、38條條文及第39、39-2條條文之附件七;並自發布日施行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七修正總說明(103.12.31 修正)》 為提昇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使用機車之行車安全,一百年間已開放肢體障礙身心障礙 者得辦理普通重型以下車類之三輪機車登檢領照行駛道路。有鑑於三輪機車較二輪機 車車輪數增加,其抓地力與穩定平衡性有助提升機車行車安全,且國內機車業者製造 之三輪機車已有出口至其他國家使用實績,在國外並有擴大使用情形,經邀集地方交 通主管機關、警察機關等相關單位研商,國內應可進一步開放讓非肢體障礙身心障礙 者之一般民眾得使用三輪機車,爰檢討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 次: 一、將「殘障用特製車」名詞修正為「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依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獲致國內進一步不限使用對象及不限車種開放三輪機車申領 牌照之共識,增訂三輪機車車型定義,並刪除原僅限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得領用 三輪機車牌照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六條) 三、刪除汽車運輸業及汽車修理業得申領試車牌照之資格。(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四、參考歐盟 EEC 機車規格指令相關三輪機車規定,增訂大型重型三輪機車全寬上 限及全寬逾一.三公尺大型重型三輪機車之燈光標誌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八 條、第三十九條附件七) 五、配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三之三、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及「三之四、車輛 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修正附件七「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修正條文第三 十九條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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