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百十五條之二修正總說明(105.04.29 修 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五十七年四月五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考量機車輪胎胎 面至溝底深度(以下簡稱胎紋深度),會因為行駛過程中的磨損而逐漸變淺,而胎紋 深度太淺會造成輪胎與路面間摩擦力降低,進而大幅降低機車各項性能及增加燃料消 耗量,且有產生爆胎之虞,爰修正第三十九條之二規定,將機車輪胎胎紋深度列為申 請牌照檢驗及大型重型機車定期檢驗之檢驗項目,檢查輪胎胎面不得磨損至中華民國 國家標準規定之胎面磨耗指示平臺。 另為更臻維護騎乘電動自行車安全,增訂第一百十五條之二規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 依規定正確配戴合格安全帽。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55004154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5087101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2條條文;增訂第115-2條條文;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