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5.08.31 修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五十七年四月五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鑑於落實車輛保 養及維修工作,可使車輛機件運作正常確保行車安全及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為督促 營業大客車落實車輛保養工作,爰修正本規則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十四款規定,營業 大客車不分出廠年份每次定期檢驗均須檢附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四個月內保養紀錄 表。 另本規則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十四款附件十六大客車保養紀錄表係自九十六年二月訂 定發布施行迄今,考量車輛科技的不斷創新及各大客車廠商規劃保養週期依油品等級 、車輛規格、運輸型態、年行駛里程、車輛載重、駕駛行為等因素,訂定適車適用途 之保養週期,各大客車廠商保養週期及保養項目尚有差異,為尊重各大客車廠商專業 訂定之保養週期及保養項目,爰修正附件十六大客車保養紀錄表相關內容,俾符合大 客車保養實務作業及維護行車安全。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500270501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5087224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1條條文及附件十六,並自105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