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03.30 修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五十七年四月五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我國車輛安全法 規係與國際接軌調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實施,為因 應車輛多元使用之潮流趨勢,國際間已有製造可兼顧裝載休閒器材需求之雙廂式貨車 ,國內相關車輛業者多次建議國內貨車座位數規定應調和國際規定,朝依車輛製造廠 原廠設計之座位數據以核定,經檢討後獲有修正共識。 另鑑於人口高齡化及延後退休年齡已為國際趨勢,為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及參考國外 相關國家經驗,本規則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已修正實施逾六十五歲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 於符合特定資格條件下,可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職業駕駛執照至六十八歲。經交通部 公路總局統計研析,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後,逾六十五歲之計程車駕駛人並未有較高事 故風險之疑慮,另由於其他小型車職業駕駛人之行駛曝光里程量較計程車駕駛人低, 評估其他較高齡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亦尚不致有較高之事故風險。綜經檢討,並研提 交通部駕駛人醫學諮詢會第十一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規定逾六十八歲之小型車職業 駕駛人在更嚴謹體格檢查項目、認知功能測驗及駕駛汽車肇事之動態管理機制等配套 措施下,可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七十歲。 此外,配合營造友善國際生活環境國家政策,便利外籍人士來臺駕車及管理,研議鬆 綁外籍人士免考換發我國駕駛執照相關資格規定,及依地方政府停車管理需要檢討自 行車停車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配合國際間對貨車駕駛室座位規定,修正貨車全部座位應配置安全帶規定,以保 障乘員安全。(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 二、調和國際間貨車座位數由車輛製造廠設計之座位數核定,修正貨車座位數限制上 限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三、放寬持外國政府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得依平等互惠原則免考換發我國同等車 類普通駕駛執照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三條) 四、逾六十八歲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在更嚴謹之體格檢查配套措施下,得延長駕駛執 照持照年齡至七十歲,並增訂動態管理機制及繳回駕駛執照規定。(修正條文第 五十二條之一、第六十四條之一、第七十六條) 五、考量視野隨年齡增加有下降現象,修正年滿六十歲駕駛人視野標準為各達一百二 十度。(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 六、修正自行車得比照除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一 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600077171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6087095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39-1、41、50、52、63~64-1、76、131條條文;增訂第52-1條條文;並自106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