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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65005851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6087126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8、66、67、69、101條條文;增訂第65-1條條文;並自106年5月1日施行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04.28 修正)》 實際道路考照為許多國家採行之考驗方式,國內現行駕駛執照考驗採場考方式,確實 有部分駕駛人於通過考驗取得駕駛執照後,仍欠缺駕車上路的信心。為利駕駛執照考 驗能更符合實際道路狀況,爰在既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考驗制度基礎上增加道路駕駛考 驗,除以靜態場地模擬道路環境狀況外,佐以實際道路駕駛考驗呈現道路動態環境狀 況,促使初學者加強學習相關駕駛知能,以提升駕駛人駕駛技術、培養正確駕駛習慣 、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及提升交通安全。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明定道路駕駛考驗之路線及路段另經公路主管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同 為學習駕駛路線。(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 二、明定路考包含場考及道路駕駛考驗,並應先場考再道路駕駛考驗;申請駕駛執照 考驗之應考人所需遵從考驗員之重新、接續、終止考驗指示及考驗規定如附件二 十。(增訂條文第六十五條之一) 三、為警示一般用路人,執行道路駕駛考驗之考驗用車應加掛標識牌。(修正條文第 六十六條) 四、為保障考生權益,場考及格而道路駕駛考驗不及格時,場考成績得保留一年。( 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 五、配合路考新制包括場考與道路駕駛考驗,修正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在原訓練 機構使用其車輛辦理考驗之用語。(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 六、明定汽車駕駛人遇執行小型車道路駕駛考驗中之考驗用車時,應予以禮讓,避免 交通危害。(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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