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件一之一修正總說明(106.12.29 修正)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五十七年四月五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為因應國道電子 收費、職業駕駛人駕駛執照審驗、自用貨車牌照領用、裝載危險物品行駛車道及遇執 行緊急任務車輛應予避讓等管理需要,本規則有修正必要,修正重點如次: 一、因應國道電子收費推出車牌型電子標籤,增訂汽車號牌懸掛但書規定。(修正條 文第十一條) 二、依據現行作法明確規範職業駕駛執照審驗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 三、為載運危險物品車輛於快速公路之行車安全,規定該等車輛行駛快速公路時應行 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另增訂該等車輛可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 關公告變換車道之但書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 四、修正汽車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及交岔路口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避讓 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一條) 五、修正慢車於單行道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避讓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 ) 六、刪除申領自用小貨車牌照需有保證人之規定;另配合民法修正,刪除永佃權規定 及新增農育權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附件一之一)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65016984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6087380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1、54、84、101、129條條文及第16條條文之附件一之一;並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