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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85016928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9087000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2條條文;並自109年1月1日施行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09.01.02 修正)》 鑑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七項及第八項營業大客車車內標示、車外尾部標 示公路主管機關申訴電話等規定,其與本規則第四十二條標識規定性質相同,為檢驗 一致適用相同法令規定及違規時適用一致之處罰應予整併。另配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 則附表五之一規範標示字體大小之規定修正刪除,其實質規範內容,移列於第三項第 三款新增規定。 為提升遊覽車安全性能,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新領牌照之遊覽車,由源頭端應符 合適性打造,公路總局監理服務網業於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起提前揭露符合配有車 身穩定性電子式控制功能(VSF )等較先進之安全配備資訊及業者安全管理之良莠, 上揭資訊如僅於車門旁標示將無法達到完整揭露目的。另於一百零六年完成推動全台 遊覽車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考量車齡 並非安全唯一因素但仍應是該揭露之資訊,因公路客運及市區公車經營及使用管理相 對遊覽車單純,且無配置上揭設備並揭露之必要,爰僅針對遊覽車部分修正。 考量現行動裝置普及,遊覽車於車內上下車門顯明處,標示可聯結公路總局監理服務 網及介接遊覽車動態資訊管理平台之數位化條碼或標識,俾供消費者利用手機即可揭 露符合適性打造及優良遊覽車業者等資訊,並即時監控車輛異常狀態,協助乘客瞭解 車輛狀況、業者評鑑及督促駕駛確保行車安全,爰為鼓勵遊覽車業者相關資訊多元化 揭露,以數位化條碼或標識替代出廠年份標示,消費者能得知更多有關遊覽車車輛及 業者的資訊,爰修正調整併於本規則第一項第二款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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