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9.06.30 修正)》 鑑於人口高齡化社會及延後退休年齡已為國際趨勢,為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及參考國 外相關國家經驗,並考量汽車運輸業駕駛人力不足現象,已影響相關產業發展,爰有 延長大型車職業駕駛人駕駛執照持照年齡上限需求。由於大型車因車重、馬力大、內 輪差及行車視野死角大,發生事故危險性遠高於小型車,並考量年滿六十五歲之大型 車駕駛人駕車疲勞程度、體格體能負荷程度、夜間視力退化等,爰於風險可控管、安 全可確保原則下,有條件放寬汽車運輸業所屬之大型車職業駕駛人駕駛執照持照年齡 上限。又為因應裝載危險物品車輛行駛道路安全管理及明確規範道路運輸危險物品分 類定義之需要,配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6864 危險物品運輸標準,修正本規則所 稱危險物品之適用範圍,並因應實務裝載危險物品車輛各車型差異,在不影響交通安 全及可供用路人明確辨識載運危險物品車輛之前提下,修正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懸 掛或黏貼之規定。另鑑於目前公路監理資訊系統已由分散式架構改為集中式資料庫管 理,原礙於系統限制之電腦越區異動連線作業限制已無必要,爰檢討相關規定。本次 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汽車運輸業所屬逾六十五歲大型車職業駕駛人得依規定申請換發大型車職業 駕駛執照至年滿六十八歲止。(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一) 二、增訂逾六十五歲大型車職業駕駛人需補考職業駕駛執照應考科目者不受應考年齡 限制之但書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條) 三、增訂汽車運輸業所屬逾六十五歲大型車職業駕駛人之持照條件限制,其駕駛大型 營業車輛,除遊覽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依規定申經核准者外 ,限於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行駛。(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之一) 四、增訂汽車運輸業所屬逾六十五歲大型車職業駕駛人體格檢查合格基準。(第六十 四條之一) 五、增訂汽車運輸業所屬大型車職業駕駛人年滿六十八歲或經通知未依規定辦理時, 駕駛人應迅速將職業駕駛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 六、修正本規則所稱危險物品之適用範圍及刪除附件二,並修正附件八危險物品標誌 及標示牌懸掛或黏貼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 七、刪除公路監理電腦越區異動連線作業要點之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四 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95007979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9087171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2-1、60、61-1、64-1、76、84、144條條文;並定自109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