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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25008515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2087199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16、39~39-3、61、61-1條條文及第16條條文之附件一之二;增訂第39-5、113-1條條文;並自112年6月30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30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2.06.29 修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五十七年四月五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多次 檢討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為配合總統一百十 二年五月三日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增訂古董車行駛及申領 、懸掛牌照之規範,又考量汽車之駕駛與機車騎乘特性確有顯著差異,且自一百零五 年一月一日起,駕駛人申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需經筆試及路考,已不得再免予路 考,為確保騎乘輕型機車駕駛人之駕駛技能,修正相關規定;配合身心障礙者專用停 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修正放寬申請人條件及開放自用小貨車納入申請身心障礙者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車輛種類,爰修正相關規定;配合總統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華 總一義字第一○七○○○八○八九一號令公布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汽車排氣定期檢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於一百十 二年七月一日起委託公路監理機關及所轄代檢廠辦理,爰刪除本規則相關規定,本次 修正重點如下: 一、古董車名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開放自用小貨車納入申請車輛種類,爰 增訂自用小貨車得申領牌照。(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刪除「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管制規定」。(修 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四、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刪除「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管制規定」。(修正條 文第三十九條之一) 五、為古董車行駛道路安全及車輛管理需要,增訂古董車車輛辦理新領牌照檢驗及領 用牌照後定期檢驗、臨時檢驗之檢驗項目及基準。(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之二、 第三十九條之三、第三十九條之五) 六、為確保騎乘輕型機車應具備之技能,修正持有汽車駕駛執照者得騎乘輕型機車之 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 七、配合修正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項次。(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 之一) 八、考量古董車本身特殊性及有別一般車輛,增訂其行駛道路之相關限制。(修正條 文第一百十三條之一) 九、修正放寬申領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之條件,俾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 管理辦法第六條申請條件一致。(修正條文第十六條附件一之二第三點、第五點 ) 十、增訂領用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之自用小貨車應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十 六條附件一之二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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