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10.22 修正)》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下稱本規則)自五十七年十月一日訂定發布後,歷 經三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為配合行人交通安 全設施條例公布,使本規則符合現況及未來需要,於參考國外相關規定、實施應用方 式、彙整國內相關單位意見後,就現行規範未臻明確或經檢討有修正必要之規定修正 ,以符實際並利實務單位執行,爰修正相關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第六十七條之二「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之方形體形,將其增列於禁 制標誌之方形體形。(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為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設置行人優先通行路段,增訂「行 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之二) 三、考量網狀線範圍內應保持淨空,車輛行至有網狀線之處,遇有前行或轉彎車道交 通壅擠,應於網狀線範圍外暫停,不得行駛入網狀線範圍內,爰配合修正。(修 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三條) 四、配合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及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之施行,爰增列「 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百三十五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35013900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379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2、173、235條條文;增訂第67-2條條文;除第12、67-2條條文自113年10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