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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45004896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4087123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149、180、226、229、231條條文;增訂第189-2條條文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05.14 修正)》 大眾捷運法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增列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 大眾捷運系統,應考量路口行車安全,設置優先通行或聲光號誌,為使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符合現況及未來需要,經參考國外設置規則相關規定、實施應用方 式及彙整國內各單位實務意見,爰就現行規則針對非專用路權之捷運系統標線、號誌 檢討修正,以符實際並利實務單位執行,合計共七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大眾捷運系統相關標誌、標線及號誌之設置機關。(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界線之輔助標線。(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 百八十條及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三、增訂在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得設置行車管制號誌。(修正條文第二 百二十六條) 四、增訂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之設置規定。(修正條文第二百二十九條) 五、增訂大眾捷運系統號誌應與行車管制號誌連鎖及時制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 二百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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