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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65006370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6087158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11、12、15、24、93、162、164、170、174-2、180、183-1、192、235條條文;增訂第55-2、87-3、90-2、132-1、188-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55-2條條文自107年1月1日施行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06.14 修正)》 為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符合現況及未來需要,於參 考國外設置規則相關規定、實施應用方式、彙整國內相關單位意見及配合行政院核定 「全國自行車友善環境路網整體規劃及交通部自行車路網建置計畫」,擬就現行之規 範未臻明確或經檢討有修改必要之規定修正,以符實際並利實務單位執行,爰修正本 規則部分條文,合計共十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螢光黃綠色及替代道路指引標誌。(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一百三 十二條之一) 二、增訂設置自行車路線指示及路線編號標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 條、第九十三條、第八十七條之三及第九十條之二) 三、增訂標誌加註英文之譯寫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四、配合「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之規定,修正安全停車視距長度規定。(修正條文第 二十四條) 五、俾利實務單位易於瞭解執行,修正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圖例。(修正條文第一百 六十二條) 六、修訂「機車停等區線」為「機慢車停等區線」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四 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 七、為使各道路主管機關設置停止線時,因地制宜及保留彈性,修訂「為度」文字之 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條) 八、增訂設置自行車路線指示線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之 二) 九、利用圖案強化慢車道之標示,修正快慢車道分隔線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 三條之一) 十、為避免誤入高(快)速公路匝道之情事,增訂「高(快)速公路」方向指示標字 。(修正條文第一百九十二條) 十一、為提高標誌之易讀性及標準化,增訂測速取締標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 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之二及第二百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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