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01.29 修正)》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自五十七年十月一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為 導引視障者安全通過路口及為強化自行車標線導引之辨識性,並為利轉彎車與直行車 在路口直行與轉向共用車道之位置識別與辨識機車待轉區需要,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 文,共計十五條。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次要道路與支線道涵意相同,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第九款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者,處新臺幣 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爰將次要道路修正為支線道路,幹、支道修正 為幹線道、支線道。(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九 條、第二百三十一條) 二、為使機慢車進入停等區時,依照其欲行駛之方向分流,減少不同方向車流交織情 形,爰於機慢車停等區內允許繪製縮小型指向線,以利辨識,並簡化標線繪製, 將縱向線、橫向線與其他標線合併,減少路面標線的複雜度。(修正條文第一百 七十四條之二) 三、考量現行僅以轉彎線導引左轉車輛,而實務上當路口偏移或是屬於快慢車道實體 分隔時,則需要導引不同行經路線的行駛方向作為輔助,故將轉彎線名稱修正為 路口行車導引線,並配合修正定義。(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九條 ) 四、為導引視障者通過路口,故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上開放得視需要劃設視障引導 標線,並規定該標線劃設原則,以利視障者依循前進。(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五 條) 五、考量實務上車道寬度足以使汽機車併排行駛時,分岔箭頭無法有效導引車道內右 轉車靠右、直行車靠左,造成事故,故增設直線與弧型箭頭分離並列標線,以避 免車輛交織產生衝突。(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八條) 六、基於自行車路線指示線實務上常因其他車輛干擾,導致自行車駕駛人無法辨識情 形,為增加自行車路線指示線的可被視性與視覺延續性,爰增訂自行車路線指示 輔助線,並規定其劃設原則。(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二)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95016131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0087021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8、59、172、174-2、180、185、188、188-2、189、211、217、224、226、229、23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