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九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修 正總說明(111.08.19 修正)》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下稱本規則)自五十七年十月一日發布施行後,歷 經多次修正。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及為提供道路主管機關更彈性之地名 方向指示標誌應用選擇,爰修正本規則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九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 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立法院於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 第三項規定,修正「警 52」 標誌設置地點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之 二) 二、因現行對於不同行車方向之標示均採上下排列方式,為提供交通單位更具彈性之 應用選擇,於本條文第二項增加採文字左右排列方式之圖例「指 22.5」 ,並配 合修正相關條文內容。(修正條文第九十六條) 三、因第五十五條之二係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指定自一 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施行,爰依法制體例增訂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百三 十五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0015216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1087245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5-2、96、235條條文;除第55-2條條文,自111年4月30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