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2.02.23 修正)》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下稱本規則)自五十七年十月一日發布施行後,歷 經多次修正。為使本規則符合現況及未來需要,於參考國外相關規定、實施應用方式 、彙整國內相關單位意見後,就現行規範未臻明確或經檢討有修正必要之規定修正, 以符實際並利實務單位執行,爰修正及新增部分條文,共計七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標誌設置目的與駕駛人駕駛行為分別規定,並明確規定本標誌應與機慢車左( 右)轉待轉區線一併設置。(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 二、重新設計加氣站標誌,並以黑色代表加氣設施。(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 ) 三、重新設計「指 58-2」 充電站標誌,並刪除本標誌之尺寸標示,另分別就汽車充 電站及機車充電站增訂「指 58-3」 及「指 58-4」 二種指示標誌類型。(修正 條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二) 四、新增電動機車換電站標誌,以綠色及閃電代表已充電之電池,以黑色代表待換電 之機車,並以循環箭頭代表換電循環模式。(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三) 五、修正規定快慢車道分隔線應於慢車道繪設機車圖案及自行車圖案。另刪除本標線 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之距離應有二公尺以上之規定,並增列規格為原 圖尺寸零點七倍之圖例。(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 六、修正行車管制號誌設置條件。(修正條文第二百二十六條) 七、為配合執行實務預留緩衝期需要,本次修正發布之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第一百 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自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百三十五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17921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2087020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5、122-1、122-2、183-1、226、235條條文;增訂第122-3條條文;除第122-1、122-2條條文,自112年7月1日施行;第183-1條條文,自112年12月3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