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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250085156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2087199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14條條文;並自112年6月30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2982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交通部公路總局」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15日起改由「交通部公路局」管轄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12.06.29 修正 )》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於六十三年四月十日訂定發布,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 名稱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歷經多次修正。為配合一百十二年五月三日總統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修正條文規定,本規則第九條及第十四條酌作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刪除現行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有關在高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 行駛行為,並將相關行為移列同條例第四十三條危險駕駛態樣及調整部分文字, 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配合本條例現行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內容移列新增於第三十條之一, 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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