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95.01.24 修正)》 因應國道五號雪山隧道通車,其長度達十二點九公里,未來國道五號後續施作路段仍 有多處長隧道,隧道內行車環境特殊,為加強隧道行車管理,特別針對高速公路隧道 行車安全部分,增修訂「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部分條文;另高速公路電子收費亦 將實施,其車輛通過收費站及繳費方式不同於現行制度,修訂相關條文;並針對其他 少數條文做文字修訂,共計十五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現行條文,特殊狀況時,車輛須減速或暫停路肩,為維行車安全,增列應顯示 危險警告燈,以利後續車輛辨識。 (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天候狀況不利行車不得不停靠路肩時,應開啟危險警告燈。 (修正條文第十 二條) 三、因應國道五號雪山長隧道通車,特別針對高速公路隧道行車安全部分,增訂專條 規範 (第十四條之一) ,並將其他條文中有關隧道規定移至本條,或於本條訂定 更嚴格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九條,增訂條文第十四條之一) 四、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十四款將「閃光警示燈」名詞修改為「 危險警告證」。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五、配合電子收費實施,針對收費站繳費方式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 六、配合公文橫書,條文中如左、左列之「左」均修正為「下」。 (修正條文第二條 、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及第 二十八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50085009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508701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5、6、8、9、12~15、17、18、22、24、28條條文;增訂第14-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