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04. 06.30 修正)》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於六十三年四月十日訂定發布,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 發布名稱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後經 歷多次修正。配合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總統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修 正條文規定,本規則第十四條應有配合檢討修正之需要,另第二條及第十九條因應相 關法令及實務執行需要酌作修正,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符合實際狀況並與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定義一致性,修正快速公路定義。(修正 條文第二條) 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汽車輪胎胎紋深度檢驗標準, 修正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時其輪胎胎紋深度不得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之任 一磨耗指示點。(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配合實務上擔任護衛及開導任務之憲警並非僅限於國賓車隊,以及本規則排除大 型重型機車不得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依據,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 十九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450058351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4087179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14、19條條文;並自104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