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之一修正總說 明(113.10.23 修正)》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七十年六月五日訂定發布, 歷經二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十一月八日。考量車輛自領牌 後始得實際投入使用,故將排班計程車車齡限制改以「出廠後首次領牌日」起算,以 符合實際使用年限,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之一,以資適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