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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民國 95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68號令修正發布第2、4、10、11、13~16、18、19、22~24、28、32、33、37條條文及第二章章名
  •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95.12.06 修正)》 「中正國際機場」奉行政院九十五年九月六日第三○○五次院會通過更名為「臺灣桃 園國際機場」;「中正國際航空站」依據行政院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院臺交字第○ 九五○○五○四六六號函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更名為「桃園國際航空站」。因應 「中正國際機場」及「中正國際航空站」更名案,爰配合修正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 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已於九 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該次修正前之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均 屬特定施行日期,其中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於修正時將特定施行日期刪除;又該次 修正,刪除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違反自律公約或不執行自律委員會分配之自 律、公益事項與執行不力者」之規定,而發布施行日期未予以一併修正,致該修正規 定將溯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生效,產生依修正前規定本可為吊扣登記證之依據, 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則溯及不得據以吊扣登記證之矛盾情形,及依修正前該款規定所 為吊扣登記證處分之合法性疑義問題。 按第三十九條「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 規定,該次修正時並未配合將該條文加以修正,因此,產生修正條文除第三十二條仍 屬另定施行日期者外,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均溯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而產生 待酌之處。 茲將此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中正」航空站之名稱為「桃園國際」航空站。(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中正」國際機場之名稱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 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 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 條及第三十七條) 三、增訂臺灣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公開登記條件及排班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三年之開始 適用時間。(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四、增訂台北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公開登記條件及排班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三年之開 始適用時間。(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五、修正違反本條相關規定而吊扣機場排班登記證之開始適用時間。(修正條文第三 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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