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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3527號令修正發布第27、28條條文
  •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修正總說明(100.04.25 修正》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係於七十年六月五日訂定發布,並歷經十五次修正施 行迄今;鑑於航空器偶有於機場關場(夜間十一時)後延遲抵達及機場於平時可能面 臨無排班計程車排班致乘客無計程車搭乘之情形,因此,為加強民用航空機場對乘客 交通運輸服務效率及提升服務品質,在不影響既有排班計程車之權益下,爰於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增修有關無排班計程車於機場候客營運時,勤務警察或服務人員得指揮或 通知巡迴計程車進入機場載客之規定,以符實需。另配合原高雄縣及高雄市合併為直 轄市,修正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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