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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550136711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條文
  •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修正總說明(105.10.20 修正)》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自七十年六月五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次修正迄今, 近年臺北機場國際及兩岸航線、航班增加,旅客多攜帶大件行李搭乘計程車,經參考 國內計程車多使用自然進氣車輛,為提升車輛性能、內部空間及旅客整體舒適度,爰 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二十八條規定將汽車排氣量限制由一千四百五十立 方公分提高至一千七百五十立方公分,並自第十二屆始適用之。惟考量部分第十一屆 排班計程車依循原規定新購置車輛營運之計程車駕駛人將於下屆失去排班資格,爰修 正第二十八條,將汽車排氣量一千七百五十立方公分之規定,修正為自臺北機場第十 三屆始適用之,以維護當屆計程車駕駛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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