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六條、第十七條修正總說明(112.05.08 修 正)》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七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訂定 發布,其後歷經十次修正。因應公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修正條文於一百十二年六月 十五日施行後,所有計程車客運業均應為其營業車輛依交通部所定最低投保金額投保 旅客責任險,爰本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七條有關經營派遣業務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確認 參與車輛投保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旅客責任保險相關規定,配合修正為應 確認參與車輛依公路法規定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