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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安字第112302047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點;並自112年3月1日起生效
  • 《臺北市優良暨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獎勵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1.09 修正)》 為獎勵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前於六十五年五 月二十日訂定「臺北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獎勵實施要點」共十點,歷經十八次 之修正。一○八年九月四日增列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項目,爰修正名稱為「 臺北市優良暨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獎勵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及內 容共十一點。為鼓勵得獎駕駛人持續保持良好駕駛行為,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樹立資 深典範汽車駕駛人楷模,放寬報名資格,增訂十五年及二十年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 人遴選項目,爰擬具本要點共計十三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申請優良暨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資格,除領有臺北市執 業登記證外,增訂領有非本市執業登記證而加入本市(個人、自備車輛)計程車 駕駛員職業工會或本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之會員者。(修正第二點第一款規定 ) 二、增訂十五年及二十年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項目。(修正第四點文字並增 列第五點及第六點) 三、配合新增第五點及第六點,原第五點以下點次遞移為第七點至第十三點,並酌作 文字修正。(修正第七點至第十三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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