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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8)北市交安字第09832292910號函修正第5、7點條文
  • 《臺北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獎勵實施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98.12.30 修正) 》 本要點自九十四年修正迄今,因本府歷經組織重新編組,原新聞處已取消改為臺北市 政府觀光傳播局,故原要點第五點修正機關名稱。 另原要點第七點規定優良駕駛享有「發給本人連同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一人,自當選年 之次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一年,於本市市立動物園、兒童育樂中 心(不含太空劇場)、美術館、天文科學教育館(不含立體劇場、宇宙劇場)等之免 費參觀憑證」。惟依臺北市立美術館、臺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及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 育館來函表示,已有新增須另行付費設施及舉辦不定期成本較高之特展,亦無法提供 免費參觀,案經邀請相關單位於 98 年 11 月 25 日召開「臺北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 人選拔獎勵實施要點」會議,將本要點第七點條文配合現有及未來可能發展趨勢做文 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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