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獎勵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總說明 (106.03.08 修正)》 為獎勵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 )前於六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訂定「臺北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獎勵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共十點。為擴大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參與選拔,爰修正本要點,修正 重點說明如下: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之獎勵資格中,刪除要求其所隸屬單位為本市汽車運輸業同業 公會之會員,或本身為本市汽車運輸業職業工會之會員。(修正第二點規定) 二、配合第二點規定之修正,新增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其所隸屬單位非為本市汽車運輸 業同業公會之會員,或本身非為本市汽車運輸業職業工會之會員者,應經臺北市 公共運輸處向交通局提出申請。(修正第四點規定) 三、配合第四點規定對於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之簡稱,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五點規 定)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5-3002
臺北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獎勵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6)北市交安字第10631443300號令修正發布第2、4、5點條文;並自106年3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