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獎勵實施要點第七點修正總說明(108.03.15 修正 )》 為獎勵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前於六十五年五 月二十日訂定「臺北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獎勵實施要點」共十點。為鼓勵營業 小客車駕駛人、本市市區汽車客運駕駛人踴躍參與選拔,爰將發給本市公有停車場一 百小時之小汽車停車計時票,修正為一百二十小時。(修正第七點規定)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5-3002
臺北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獎勵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安字第1083025223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自108年3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