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十條、第十七條修正總說 明(104.09.17 修正)》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係交通部及內政部依大眾捷運 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於七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訂定會銜發布,已陸續修正五次,最 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年九月十九日。 按土地徵收條例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該條例第三十條補償地價已由公告 土地現值修正為市價補償,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推動公共建設之需求,配合土 地徵收條例修正,將補償計算基準由公告土地現值總額修正為徵收補償地價,俾以與 交通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之用語一致,以臻完備。( 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七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捷運類
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450102561號令、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4130763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0、1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