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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捷運類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350119462號令、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3081367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12、20、24條條文;增訂第25-1條條文
  •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11.19 修正)》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係依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五條之三規 定,於八十年三月十五日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為一百零八 年五月十六日,基於公共安全,宜強化防護捷運沿線兩側高架路段捷運設施之高空吊 掛作業監督管理作為及建立巡查機制,爰為本次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有關申請建造執照之審核規定,為強化高空吊掛作業審查,增訂高空吊掛作業亦 應提出安全影響評估報告。(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增訂施工計畫應載明高空吊掛作業行為之區域範圍及與捷運設施相關之位置、內 容、時間、機具及安全防護措施等資料。(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增訂高空吊掛作業應檢附作業計畫等文件申請同意。(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四、考量捷運工程實務上由地方政府捷運局等機關主辦之情形,將捷運工程建設機構 文字酌修為「捷運工程建設機關(構)」,以保持執行單位之彈性;並增訂捷運 工程建設機關(構)及捷運營運機構,應訂定本辦法劃定之禁建、限建範圍之巡 查項目、頻率及基準,並適時建立聯合稽查機制,辦理定期巡查。(修正條文第 二十四條) 五、鑑於全國各捷運系統環境條件有別,增訂審查作業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 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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