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本土語文教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8.02 修正)》 一、本局前於 78 年 1 月 26 日(78)北市捷行字第 29354 號函訂頒後,賡續於 81 年 11 月 23 日(81)北市捷行字第 127726 號函、92 年 9 月 9 日北 市捷行字第 09232187000 號函 105 年 7 月 20 日北市捷行字第 105311379 00 號函修正在案。 二、本次修正係因應本局捷運行政大樓駐衛警人力不足,而進用保全人員配合駐衛警 排班值勤,執行大樓安全維護工作,以及一樓、地下一樓部分空間,由臺北大眾 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北捷運公司)對外租賃店鋪。另本大樓屬本局與捷 運公司合署辦公,並依所屬辦公樓層責任區域巡查,新增說明,以更臻完備本要 點,爰修正部分內容,以符合實際需求。 三、爰本次修正八點及新增一點,修正後條文共計十點其內容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一點: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修正為:以下簡稱本局。 (二)修正第二點: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修正為:本局,並 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第三點: 1.新增說明本局與捷運公司分別負責巡邏所屬責任辦公區域樓層。 2.現行規定第三點有關中控室目前雖設有監控設備,惟其功能在監錄各門進出 狀況,以供事後調閱,爰依現況修正相關文字並列為(二)。 (四)修正第四點: 1.分項說明門禁管理之細節,爰依現況修正相關文字。 2.現行規定(三)2、3 及 4 等有關車輛進出依原條文第八點之車輛出入管 理規定辦理,爰刪除之。 3.現行規定第六點移至修正規定第四點(三),並酌作文字修正。 4.新增第四點(五)有關出租店舖人員出入管制規定。 (五)修正第五點:現行規定第五點移列至修正規定第七點,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修正第六點:現行規定第六點移列至修正規定第四點(三),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七)修正第七點:現行規定第七點移列至修正規定第八點,並酌作文字修正。 (八)修正第八點:現行規定第八點移至修正規定第五點。 (九)新增第九點: 1.現行規定第九點移至修正規定第六點。 2.新增第九點為駐衛警或保全人員應巡視本大樓各對外出入口。 (十)第十點無修正。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5-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2)北市捷行字第1123015142號函修正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