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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衛生類
醫師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90260410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99.02.02 修正)》 為簡化醫事人員證書之核發作業程序,本署業已實施請領醫事人員證書免填醫事人員 登記卡且免附照片。爰擬具醫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 次: 一、明定請領醫師證書免填醫事人員登記卡且免附照片。(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明定醫師證書滅失或遺失之補發、損壞之換發,免填醫事人員登記卡且免附照片 。(修正條文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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