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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衛生類
醫療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61667279號令增訂發布第55-1條條文
  •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6.12.12 修正)》 醫療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前於七十六年八月七日訂定發布施行,嗣於八十 七年四月一日、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及十一月十五日、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九十年 三月二十七日、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及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共七次修正。 為促進國內醫藥事業快速發展,同時兼顧受試者權益,考量新藥品人體試驗計畫之實 務管理需求,及國際間新藥品人體試驗管理之趨勢係由專業人才依專門科學知識及技 術經驗,分工進行審查,並依案件複雜程度,建立不同管理制度,爰新增本細則第五 十五條之一,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新藥品人體試驗案件性質或複雜程度,將該等計 畫之核准,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構、法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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