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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醫字第11430613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114.01.13 修正)》 「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實施要點」自八十五年二月十六日頒訂以來,歷經 9 次修正 ,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實施。為與 時俱進,符合實務需要,擬具「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實施要點」條文修正案,其修正 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一點機關名稱:本要點係以衛生局名義發布,爰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修正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二、修正第二點: (一)現行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二年者」,修訂為「設籍 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十個月者」;應「連續設籍」及縮短為「十個月」之規 定,係參照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二)「本府社會局」修正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三)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二項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五目酌作文字修正: 1.罕見疾病相關用詞修正:參照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2.重大傷病相關用詞修正:參照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 助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 三、修正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次號。 四、修正第四點:將「同一事故」修正為「同一事由」。 五、修正第五點: (一)將現行規定第四項及第五項所定「本點」之文字刪除 (二)將第五項所定「健康服務中心」修正為「本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 六、修正第六點:增加「辦理醫療費用減免」字句。 七、第七點未修正。 八、修正第八點:將現行規定所定「實施本要點所需費用」修正為「本要點所需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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