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05.09.28 修正)》 考量民間傳習已久藥食同源之藥膳調理觀念,部分藥食兩用中藥藥品可供為食品原料 使用,為促使食品製造廠商使用合法來源之藥食兩用中藥藥品,爰修正本施行細則第 三十三條,中藥製造業者所製造之藥食兩用中藥單方藥品,得批發予食品製造廠商作 為食品原料,以符合產業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