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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050012067A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6條第5款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5.02.15 修正)》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授權 訂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歷經四次修正。為配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辦法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確供農 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文件,改以檢附經營計畫書取代, 不再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佐證文件,爰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 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即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書之核發用途不再用於申請興建自用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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